一、2013年6月事故综述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最新公告:0个;
质量抽查:1个(附件一)。
2、环境保护部网站
环境处罚:2个(附件二);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事故查询:发生安全事故16起。事故描述(附件三)。
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无。
二、附件
附件一: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22种产品 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2种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毛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天然石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植物保护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脱粒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除草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杀虫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安全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电动工具(电钻、电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铅酸蓄电池(起动用、电动助力车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摩托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砂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高强度紧固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磨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26日
原文地址(附件可在原文中下载):
http://cpzljds.aqsiq.gov.cn/cpzlccxx/zlgg/zxgg/201306/t20130627_363318.htm
附件二: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违反环评制度案)
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200100033779
组织机构代码:76246440-X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详细地址: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
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山西省环保厅调查并移送我部,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二期工程2×300MW空冷供热机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1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环保厅2013年5月7日《山西省环保厅关于移送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材料的函》(晋环函〔2013〕638号)、大同市环保局2013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大同市环保局于2013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二期工程项目2×300MW空冷供热机组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6月4日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庆电厂二期2台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违反环评制度案)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00000017332
组织机构代码:71101596-2
法定代表人:吴优福
详细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并移送我部,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安庆电厂二期2台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12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5月27日《关于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函》(皖环函〔2013〕536号)、安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安庆电厂二期2台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6月18日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三:
1)6月1日11时22分,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惠成皮革有限公司6人在疏通厂区外污水管网时吸入有毒气体,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3人正在全力抢救中。
2)6月2日14时39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一联合车间939号罐起火。造成4人死亡。
3)6月3日6时许,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禽类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
4)6月4日22时29分,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卷硐乡,合肥长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在砌筑立窑过程中,因承重的三根麻绳断裂,造成正在吊篮内作业的3人坠落致死。
5)2013年6月5日14时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鑫瑞煤业公司(技改矿)井下发生一起无轨胶轮车刹车失灵的跑车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
6)6月6日13时30分,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紫林醋业污水处理站在维修管道过程中因1名工人掉入污水池,随后有5名工人跳入池中施救,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
7)2013年6月6日11时30分许,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新城教育园区施工工地,职高实训楼6层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8)6月11日7时26分,江苏省苏州燃气集团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楼食堂发生爆炸后时坍塌,20人被埋。经全力搜救,9人获救受伤(其中4人重伤),造成11人死亡。
9)6月11日19时45分,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夏庄乡一花岗岩矿在民爆公司组织爆破时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
10)6月19日17时05分,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水域,“华盛1688”轮船上1名船员到空气隔离舱清理杂物时发生窒息,又有2人进入隔离舱内也发生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
11)6月19日21时34分,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内小南国饭店发生火灾事故,在救火过程中发生爆炸(疑似天然气爆炸),造成2人死亡,住院观察149人(其中重伤19人),5人轻伤出院。
12)2013年6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江西省抚州市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45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13)6月23日3时许,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铁矿)一处矿井老采空区发生塌陷,造成正在井口宿舍休息的6名工人被埋。
14)6月23日13时许,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一副井盲井发生火灾, 7人被困井下。截至6月25日搜救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
15)6月23日16时09分,新疆乌鲁木齐市阳光绿苑施工现场一施工电梯发生故障,从14层坠落(电梯内有5名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16)6月24日11时,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凤凰山垃圾填埋场在进行渗滤液清理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名环卫工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