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2009-2010版权所有: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17041447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邮编:100015 电话:010-59570088 传真:010-59570260

>
2013年6月认证认可行业动态

您当前所在位置

2013年6月认证认可行业动态

信息来源:
2013/07/26 11:55
浏览量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六)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进行安全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生产运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

(七)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拟建项目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八)在总体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重点开展下列设计文件的安全评审:

1.总平面布置图;

2.装置设备布置图;

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5.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

8.应急系统和设施。

(九)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分析,积极应用HAZOP分析等方法进行内部安全设计审查。

(十)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在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设计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编制设计竣工图,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地下管道、阀门和设备等地下隐蔽工程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十一)在投料试车阶段,设计单位应参加试车前的安全审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为安全试车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建立和落实设计回访制度。在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以内,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回访,了解装置开车及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和现场对原设计的修改情况,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十三)设计单位应结合国内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努力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

四、安全设计实施要点

(十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十六)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位置;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阶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低处设施或场所的措施。

(十七)建设项目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50%。

(十八)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按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确定采用的安全等级。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十九)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二十)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应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

(二十二)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二十三)装置区内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把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努力消除工程设计中潜在的事故隐患。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0日

通知原文: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93/2013/0625/210610/content_210610.htm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规范各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19日

通知原文: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93/2013/0621/210387/content_210387.htm

 

三、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浙江、陕西、广东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获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国家认监委将组织2013年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结合认证认可“完善制度、凸显作用”的工作要求,以创新资质认定监管模式、严格国家质检中心行为规范为抓手,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动态监管,引导检测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全面自查”、“抽样现场检查”和“见证评审检查”相结合的专项监督检查,查找国家质检中心评审、授权和证后运行过程的问题和不足,提升国家质检中心遵纪守法运作的意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经营,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管理的质量。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自查。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认监委发布的《2013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可从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最新通知”中下载)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按时将自查表报告国家认监委。自查内容包括国家质检中心的法律地位、遵纪守法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经营运行状况及社会责任报告等。

(二)现场检查(分国家认监委组织检查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两种形式)

1.认监委组织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抽取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自查表”涉及的内容为基础,并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现场检查方式为飞行检查,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认监委统一安排支付。

2.委托天津、浙江、陕西、广东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省(直辖市)内的指定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以“自查表”涉及的内容为基础,检查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四省市总计检查50个国家质检中心。检查名单由国家认监委确定并下达给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检查时间由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协调安排,并应按期完成。

(三)见证评审检查。认监委组织进行“见证评审检查”试点。抽取10家2013年度进行复评审(或监督评审)的国家质检中心进行见证评审检查,由认监委选派的检查员全程跟踪评审过程,同时对技术评审安排、评审员、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见证评审检查人员为认监委工作人员或委托专家。见证评审检查时间,由认监委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协调安排,见证评审检查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员单位支付。

四、时间安排

2013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5月开始,11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组织部署(5月)。认监委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自查(6月)。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30日前向认监委上报自查表。

(三)现场检查和见证评审检查(6月到9月)。认监委选派资深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对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天津、浙江、陕西、广东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自身工作安排,选用经培训的检查专家,对各自辖区内共计5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同期根据评审计划,认监委派遣见证评审检查员对10家国家质检中心评审过程进行见证评审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各现场检查组、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见证评审检查员应于10月15日前向认监委提交监督检查(见证评审检查)报告。

(五)通报检查结果(11月)。认监委通报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各国家质检中心应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表上报认监委。逾期不报的,视同未完成自查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今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对辖区内相关国家质检中心监督检查的计划报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备案,并在安排检查过程中及时与认监委实验室部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及时将评审安排计划报告国家认监委,并做好见证评审检查与正常评审安排的衔接工作。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国家质检中心,认监委将在通报中予以表扬;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要求整改、告诫、暂停资质乃至撤销授权的处理措施并公布。

六、工作纪律

各检查组(包括委托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检查、见证评审检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由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自查表及监督检查报告(见证评审表)上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国家认监委

                                    2013年6月3日

   附件: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原文地址: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740276.shtml

四、国家认监委部署2013年CCC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内容来源于CNCA网站)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部署2013年CCC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根据监督抽查部署,全国31个省级质监局、5个副省级市质监局,对玩具、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等21种产品开展专项抽查;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重点对汽车、玩具、断路器等9种进口产品开展专项抽查。抽查工作从2013年5月起组织实施,至10月结束。

国家认监委要求各局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并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整改,相关整改及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五、各地质监局、检验检疫局工作动态(内容来源于CNCA网站)

厦门检验检疫局 今年6月9日是第六个“世界认可日”。厦门检验检疫局结合厦门检区的实际,制定了“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方案,部署开展多项活动迎接“世界认可日”。具体活动内容包括:召开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台资生产企业座谈会,同时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在厦门检验检疫局公众信息网举办“认证认可日”在线访谈;召开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举办评审员培训班;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网格化检查等。

河北省质监局 为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近日,石家庄市质监局在晋州市召开强制性认证产品(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现场会,全市60家电线电缆生产企业、12个县市区局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河北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管理的经验,晋州市电缆协会宣读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行业自律倡议书,晋州市质监局介绍强制性认证生产企业认证监管工作情况。河北省质监局介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情况,并对市县局监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天津检验检疫局 近日,为切实提高CCC免办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采取“三抓一促”措施,创新进境产品CCC免办后续监管模式。一是抓监管。引入风险分析思路,针对免办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诚信情况等条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二是抓宣传。通过向企业发放宣传材料、开办专题讲座、设立热钱电话等方式,宣传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指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各项业务,从源头上降低企业的违法风险。三是抓执法。严格执行向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汇报制度并注重同其他部门的沟通,规范执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四是促整改。针对问题企业,要求企业开展自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排查管理隐患;帮助并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预防机制,建立从产品入库、领取、使用直至报废销毁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辽宁、吉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辽宁省质监局 近日,辽宁检验检疫局联合吉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和辽宁省质监局,共同对沈阳市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开展认证有效性网格化监督检查,同时开展ISO9001实施情况现场调查。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6人,分成18个组,共检查企业75家。重点检查认证机构在企业实施认证的有效性和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认证有效性情况,并向企业宣贯相关认证认可法规。此次三省四局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是管理体系认证监管模式的一次创新,是落实东北三省区域合作备忘录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行政监督检查与专业技术评审的一次有机结合,对规范沈阳地区自愿性认证行为,净化自愿性认证市场,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扩大认证认可工作影响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重庆市质监局  提出“三个全覆盖”的要求:一是监管区域全覆盖,部署全市43个基层局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网格化监管工作,明确了工作进度以及检查形式、内容和后处理要求。二是重点产品全覆盖,确定以生产电线电缆、小家电、汽车摩托车配件等产品且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三是突出问题全覆盖,结合以往监管工作情况,重点整治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浙江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家认监委工作部署,近日,萧山检验检疫局开展ISO9001实施情况现场调查工作,做到“四个到位”:一是部署到位。制订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二是培训到位。对参与本次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熟练掌握现场调查内容、程序和技巧,统一打分标准。三是现场调查到位。从开展与最高管理者交流、工厂巡查,审查质量手册等多个环节着手,掌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第一手资料,确保调查的真实性。四是调查结果汇总到位。及时将调查情况登记到《现场调查汇总表》中,开展数据对比分析,全面掌握调查结果。

上海检验检疫局  一是科学选取监督检查区域、检查对象和检查日期,确保监管检查全覆盖、无遗漏、不拖延。二是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现场检查培训,统一监督检查的执法标准、执法尺度、执法行为。三是明确监管重点,确认检查“关键点”。将认证企业是否具备认证合法资质、是否存在超范围认证、虚假认证等方面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提高认证监管的有效性。

五、中德两国正式建立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内容来源于CNCA网站)

6月6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德产品安全合作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上,国家认监委刘卫军总工程师与德国经济技术部哈顿司长共同签署《中德认证认可领域合作安排》,这标志着中德认证认可合作机制正式建立,为两国经贸交流提供了协调贸易政策和市场准入措施的重要机制平台。德国是中国在欧洲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是德国在欧洲之外最大的贸易伙伴。认证认可作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技术性措施,近年来成为中德政府间合作的一个重点领域。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新闻公报》提出:“双方应加强在认证领域的合作”。中国国家认监委与德国经济技术部就玩具和电器产品等认证及政府监管措施举行了多轮磋商和专题研讨,达成了合作谅解,为正式建立双边合作机制创造了条件。本次会议上签署的《中德认证认可合作安排》确定了中德认证认可领域合作的目标、方向、形式,以及合作机制的架构、运行方式等,规划了中德认证认可合作的路线图。本次会议双方还达成未来五年的合作计划,确定了下一年度的具体合作项目。《中德认证认可合作安排》的签署,将引领中德认证认可领域交流合作实质性推进,更加有效地提高两国产品质量,提升两国间贸易的便利化程度。

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免责条款

2009-2010版权所有: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 07501719号 站长统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邮编:100015 电话:010-59570088 传真:010-595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