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订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来源于CNAS网站)
相关机构及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了CNAS-CC15:2009《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作为对QMS、EMS、OHSMS认证机构审核时间的专用准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将文件第一部分等同采用IAF MD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作为对QMS、EMS认证机构审核时间的要求,文件第二部分参照IAF MD5制定了对OHSMS认证机构审核时间的要求)。
2013年3月IAF完成了对IAF MD5:2013的修订,CNAS将按照IAF MD5:2013要求修订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目前已完成CNAS-CC15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网上公示征求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意见,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13年8月28日前邮件反馈CNAS。
联系人:任青钺
邮箱:renqy@cnas.org.cn
电话:010-67105327
附件:
1. CNAS-CC15:2013《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编制说明)
2. CNAS-CC15:2013《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征求意见稿)
3. CNAS-CC15:2013与CNAS-CC15:2009修订差异对照表
4. IAF MD5:2013 IAF MD for Duration of QMS and EMS Audits
5. CNAS意见征询表
原文地址(可下载附件):
http://www.cnas.org.cn/zxtz/744565.shtml
二、各地质监局、检验检疫局工作动态(内容来源于CNCA网站)
福建省质检院 近日,福建省质检院承担的科研项目《聚碳酸酯及其再生产品快速检测方法研究》结题,其在国内首创的聚碳酸酯(PC)再生料快速鉴别方法,对不同牌号的PC原料和一次再生料、二次再生料的熔体流动速率(MFR)、热失重温度、分子量大小及分子量分布能够进行有效测定,为判定相关制成品是否使用再生料加工提供了一种快速鉴别方法,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由于聚碳酸酯(PC)原料价格昂贵,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回收料代替原料,以次充好制造本应使用原料的制品(如医疗器械、纯净水桶、头盔等)。在此之前,国内对是否使用PC再生料无鉴别方法,只能依靠外观颜色、光泽度、切面规整度、燃烧及拉丝情况等经验作粗略判断。 |
广东检验检疫局 近日,在广东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一批液晶电视机、电脑、液晶显示器、音箱等219台电子电器产品,被运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处理。此次监督销毁的产品是2010年某企业以“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名义在中山检验检疫局申请CCC免办后分批进口的产品,涉及免办证明53份。依据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通过免办途径入境按申报用途使用后需退运或销毁,不允许流入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为做好此次监销工作,广东局进行了周密安排。一是督促企业做好待处理CCC免办产品处理方案,制定处理实施计划;二是帮助企业选择有处理资质的销毁机构,指导企业与销毁机构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销毁条款;三是核查该企业已完成科研测试的CCC免办产品的科研测试报告是否与其申报资料相符;四是对待销毁产品进行数量清点、型号核对和拍照,并监督待销毁产品装车;五是对销毁现场图片、录像和协议书等资料及时收集归档。2013年上半年,广东检验检疫局已对以“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名申请CCC免办进口的产品共监督销毁357台,监督退运出境375台,包括液晶电视机、电脑、液晶显示器、音箱、电动机、洗衣机负载、空调负载等产品。
江苏检验检疫局 日前,江苏常熟某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向常熟检验检疫局报检一台从日本进口的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并随附一份CCC证书。常熟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开箱验证,发现实到货物未加施CCC标志,且铭牌标注型号规格与报检时提供的CCC证书上获证产品型号不一致,不符合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常熟检验检疫局向企业相关人员宣传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政策法规,并对该件设备出具退运处理通知书,移交海关作退运处理。
山东检验检疫局 近日,威海检验检疫局在受理一批由韩国进口的电磁式接触器、电子式电机保护继电器、热过载继电器产品报检时,发现该批产品的生产企业韩国LS产电株式会社某工厂,为国家认监委发布的2013年第10期强制性产品认证风险信息预警中提到的生产企业。经查验发现,该批进口产品的外包装、铭牌无中文品名,无说明书,部分产品无CCC标志,电压、电流等技术参数与报检提供CCC证书不一致,且收货人提供的3份CCC证书均已于2013年7月4日起暂停使用。检验人员依法对该批货物作退运处理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上报国家认监委。
浙江省质监局 近年来,浙江省质监局着力完善认证监管模式,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三查五制”机制,加强认证市场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三查”即“省局指导督查,市局监督检查,县局日常巡查”,在明确省、市、县三级认证执法监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将过去以省、市级专项检查为主的认证执法监管方式转变为以县级日常巡查监管为主,省、市级专项检查为辅的监管新模式;“五制”即结合认证执法监管实际,先后建立了认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认证执法监管信息通报制度、认证企业巡查制度、认证产品监督抽查质量分析制度和认证企业报备制度,为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健全的制度保障。截止目前,全国经批准的174家认证机构中有102家机构在浙江省开展了认证活动;省内企业组织共获得各类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90732张,其中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37824张,证书总数列全国第二位;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累计发放近11.8万张,累计获证企业近2万家,处于有效状态证书约5.6万张,持有效证书的生产企业约7000家。
广东省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职能配置,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近日,由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王龙江司长、国家认监委程方副主任带领的调研组赴广东开展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行分别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部分检测认证机构,了解了广东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听取了有关单位关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认监委 8月15-16日,国家认监委在宁波召开化学品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研讨培训暨中德技术交流会,来自认监委实验室部、国际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德国联邦GLP及质量管理局,台湾地区认可机构TAF以及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GLP实验室等机构的8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此次研讨会,对我国全面实施GLP十年来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对欧盟REACH及我国化学物质管理有关法规进行了解读,介绍了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制度的建设以及国家认监委GLP体系文件的修改情况等,来自各机构的专家对GLP运行和GLP检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德国联邦GLP及质量管理局和台湾认可机构TAF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GLP实施情况概要。通过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有利于统一GLP检查操作的一致性,提升各机构GLP体系运行水平,推动我国化学品GLP认证认可工作并加强GLP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是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有关机构运行以及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划、实施、监督、记录、存档和报告等运行条件的质量体系,有利于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非临床安全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从而避免重复试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国家认监委非常重视GLP监控工作,自2008年开始启动化学品GLP监控体系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并及时进行修订,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培训了一批GLP检查员和专家,并积极参加国际上GLP会议和培训,学习借鉴国外GLP实施经验,加强GLP规则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