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12月事故综述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最新公告:0个;
质量抽查:1个(附件一)。
2、环境保护部网站
空气质量:0个;
环境处罚或督办通知:1个(附件二)。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最新公告:0个;
最新通知:1个(附件三);
事故查询:发生安全事故17 起。事故描述(附件四);
特大事故(非煤矿)调查处理:1起(附件五)。
4、CNCA、CNAS或CCAA
最新公告:1个(附件六);
最新通知:1个。
二、附件
附件一:
1.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节能型内燃机等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质检总局组织对节能型内燃机、碳纤维、天然石材、仿真饰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5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156家企业生产的184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131家企业生产的156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84.8%,检出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2%。其中,天然石材和碳纤维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均低于10%;仿真饰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节能型内燃机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0%。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0.5%、16.7%、62.8%,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2.6%、25.8%、16.7%。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跟踪抽查。近3年来,对天然石材产品连续2次开展抽查,本次对上次抽查不合格的12家企业全部开展了跟踪抽查,除了3家企业由于停产停业等原因未抽到样品以外,实际抽查到9家企业的产品,经检验,有1家企业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二是突出集中产区。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对碳纤维、仿真饰品和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集中产区生产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碳纤维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和吉林省的7家企业,占抽查企业总数的50%;仿真饰品抽查企业全部来自集中产区浙江省和广东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和浙江省的11家企业,占抽查企业总数的52.4%。
(四)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本次抽查共发现2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是:节能型内燃机排气烟度、排气污染物、燃油消耗率、最大扭矩或扭矩储备率不合格;碳纤维线密度、含碳量不合格;天然石材弯曲刚度、压缩刚度不合格;仿真饰品铅含量、镉含量、镍释放量不合格。
附件:1. 2014年节能型内燃机等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2. 近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原文地址(可下载附件):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ywxx/cpzljd/201412/t20141230_429254.htm
附件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光石沟铀矿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开工建设,部分设施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9日《关于对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情况的报告》,及201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9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向我部递交了《关于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队字〔2014〕41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9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4〕94号)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陕环回证〔2014〕109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光石沟铀矿项目停止生产,限半年内补办环评手续,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光石沟铀矿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鉴于你公司光石沟铀矿的部分设施立即停止运行将有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在此期间可以继续运行矿坑水、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印发
原文地址:
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412/t20141210_292725.htm
附件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高效、便利、规范的原则,决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各发证机关自行印制。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认真执行。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原文地址链接(可下载附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93/2014/1211/244158/content_244158.htm
附件四:
1)12月1日10时45分,山西省临汾市中大街明珠广场项目工地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2)12月1日16时30分,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污水处理厂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
3)12月1日3时30分,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在建厂房倒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尚有1人被埋。
4)12月2日23时57分,云南省滇中产业新区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一公司3人晕倒,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5)12月6日20时,湖北省潜江市曹禺大剧院施工项目高支模浇灌过程中发生平台坍塌,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
6)12月6日2时左右,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一无证船漏水失去联系,造成船上5人下落不明。
7)12月8日14时30分,安徽省淮北市同仁中学围墙突然坍塌,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8)12月8日15时50分,河南省济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热力车间,3名职工相继落水致死。
9)12月12日17时20分,江苏省江阴市一小超市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10)12月12日11时30分,陕西省渭南市一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4人被困井下。
11)12月13日16时15分,河北省廊坊市一幼儿园发生房屋坍塌,造成3名儿童死亡,3人轻伤。
12)12月14日16时,山东省聊城市一轴承厂在建建筑施工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
13)12月15日6时39分,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皖北煤电集团刘桥一矿发生电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14)12月17日17时20分左右,江苏省南京市地铁4号线发生一起钢筋倾覆事故,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
15)12月18日11时左右,湖南省邵阳市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小作坊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16)12月26日3时左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床垫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
17)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天麓南路凤凰山隧道“12.29”坍塌事故,截至1日16时30分,已搜寻到4名失踪人员(均已死亡),还有1人失踪。
附件五: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原文地址链接: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98/2014/1230/244872/content_244872.htm
附件六: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近两年来,国家认监委陆续发布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适用产品调整和相关标准及实施规则调整的公告。为使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国家认监委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共20大类158种产品,现予发布。
国家认监委以2012年第30号公告发布的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自即日起废止。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月16日
原文地址链接(可下载附件):
http://www.cnca.gov.cn/tzgg/ggxx/ggxx2014/201412/t20141224_224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