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作者:
2025-12-19
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申请组织/已获证组织:
为了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已于2025年9月4日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同时废止。
为确保申请认证组织、获证组织及时准确理解新版质量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将企业需关注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请认证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其次:应(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2)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有效运行满三个月。并提交QMS建立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包括、体系文件实施记录、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记录、过程运行数据等)。
(3)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注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认证合同的签订以及认证费用支付的方式:
1、通过申请评审后,认证委托人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组织应严格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2、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或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三、认证审核策划的要求:
QMS 认证审核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A、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B、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个月。
C、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
如存在以下情况的,认证机构不能按照再认证签发认证证书:
(1)原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的;
(2)原证书到期前未完成严重不符合的整改和验证的;
(3)原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完成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的;
D、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或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四、审核实施过程新增要求:
1、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现场审核时贵组织认证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
3、每次审核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通过审核组验证,否则将不予授予通过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
5、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6、审核时间:审核时间按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如果贵组织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7、以下情况会导致现场审核终止: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五、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认证机构应根据暂停的原因和实际情况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截止日期不应超过证书有效期。
-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满一年后,认证机构(原获证机构)方可受理新的申请。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七、转机构时需关注哪些因素:
(1)认证机构具有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QMS认证范围的认可资格。
(2)认证委托人持有其他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原认证机构)颁发的带认可标识的 QMS 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
(3)原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
(4)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
(5)认证机构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初次认证审核报告或最近一次的再认证审核报告、监督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及其纠正措施。
新版《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获证/申请组织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请获证/申请组织高度重视,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完善体系运行,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确保认证符合新版《规则》要求。
随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总部(市场部电话010-59570279)联系。
同时,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点击下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点击下载: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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