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新版EMS、OHSMS、ISMS、ITSMS、EnMS认证规则 进一步明确有关审核要求的通知
作者:
2026-01-28
关于按新版EMS、OHSMS、ISMS、ITSMS、EnMS认证规则
进一步明确有关审核要求的通知
告客户书
尊敬的认证委托方、获证组织:
按照国家认监委新版EMS、OHSMS、ISMS、ITSMS、EnMS认证规则,本公司在此前按国家认监委202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系列通知的基础上,将规则要求中需要贵方了解的内容提炼重点,供贵方知悉,配合有关认证工作:
一、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满六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OHSMS)未被列入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QMS)、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QMS);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已关闭(EMS);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注:我机构不予受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及相关企业的认证业务。
监督前应按准确填写我机构《监督审核信息调查表》中信息,便于监督审核的有效策划和开展。
二、审核计划应在审核前予以确认
审核员在现场审核前提交受审核方确认,并须保留沟通邮件或其他沟通途径的记录截图。请受审核方予以配合。
三、OHSMS首末次会对参会人员有特殊要求
除了对最高管理者的参会要求,OHSMS还需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一阶段尽量参加,二阶段必须参加。
四、OHSMS对面谈人员有特殊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按审核计划的安排接受面对面访谈,并配合审核组形成现场照片或音像证明;
OHSMS接受面谈的人员还包括:①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②负责OHS的员工代表;③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如医生、护士、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④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风险相关活动的管理者和员工(长期的和临时的);⑤适用时包括:在受审核方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和员工。
释义: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认证委托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负责 OH&S 的员工代表,是指由员工选举或由工会指定,代表员工参与 OH&S 事务的人员。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是指认证委托人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认证委托人自有医疗机构(如职工医院、诊所、卫生室等)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护人员等。
五、一二阶段的时间间隔?
各管理体系统一为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结合审核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认可机构未明确审核时间要求的管理体系,Q(QJ)/E/S/IS/IT/En不能与其安排实施结合审核,也不能通过结合审核的方式减少审核时间。
七、一阶段审核内容
新版规则明确了一阶段审核的内容,重点强调以下内容,受审核方应做出充分准备:
- EMS一阶段审核要求审核组确认组织活动、生产和服务符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如:适用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认证委托人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审查其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开发区、景区,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其所管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 OHSMS一阶段审核要求:
- 生产/服务中使用和贮存的危险材料
危险材料是指因自身特性(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环境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物质。危险材料依据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进行判断。
- 组织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作业环境满足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
应确认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 OH&S 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则审查其是否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行业,则审查其是否能够提供检测日期距离审核日期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八、审核要收集关于事件及处罚信息等内容
贵方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我机构通报:
-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
a、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
b、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
c、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
d、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
e、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体系覆盖人数及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 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 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受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罚;
- 被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 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与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等。
- 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如:体系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变化、ITSMS服务目录等。
因甲方未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注: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九、审核时如遇下列情况,将终止审核
(1)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时;
(2)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3)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4)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即实际情况(如受审核方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认证申请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对审核方案有重大影响,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5)一年内受审核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受审核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
(6)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的风险(例如安全风险)时。
(7)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十、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提前太多时间进行了再认证审核,在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发证,不能在认证决定之后等到证书到期前几天发证,那么企业再认证证书截止日期也将提前。请您对再认证时间加以控制。
其他
- 随着规则的调整和工作的深入开展,我机构随时会向广大客户发布相关通知,请关注我机构官网。
- 每个管理体系有其相关的特殊的细化的要求,在规则释义里做出明确,望广大客户按需认真研读并执行有关内容,落实自身责任,以使认证工作按规定顺利开展。
-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国家认监委规则和释义附规则及释义要求落实。附下载链接:
(1)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 5 项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2)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环境管理体系等5项认证规则释义的通知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