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届九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照此贯彻执行。协会将在 国家认监委领导下开展组织实施本规范的工作。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委员会 设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专题研究强 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提出本规范组织实
(五)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章 与相关方权益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约束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相关方包括:认证委托方、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检测/检查机构、标志发放机构、 代理/咨询机构、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本规范旨在鼓励认证机构施 加自身影响,减少、避免因相关方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第九条 与检测机构管理有关的竞争行为约束资源实施检测时,认证机构应派出指定实验室工程师实施监督。
第十条 与检查员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约束
(四)认证机构应建立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体系,以便对检查结果进行追溯及质量监控。
(三)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公布在协会信息平台上违规代理/咨 询机构代理的申请;
(二)针对对法规/标准等认证要求认知不足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提供系统、完整、实时更新的信息/资料;
(三)针对不满足认证要求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从产品实现的环节提供前置技术服务,提升企业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能力;
(四)针对企业分类等级较低的企业,认证机构应识别其风险原因,可提供前置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面向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开展诚信活动。认证机构应实施的活动包括:
(三)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就本机构认证产品的质量对消费
者/产品使用者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应具有代表性,调查的结果 应及时汇总、分析、处置。
产品使用者反馈,保存记录,必要时报告产品质量监管机构。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检查、工厂抽样检测/检查的频次应相对一致。
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时,认证机构间应进行协调,使之相对一致。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可分为限期 整改、书面警告、公开谴责、交纳违约金或向认监委建议暂停或取消其认证资格等方式,也可以内部通报、公开通报违规事实及信息。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 违规处理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认证机构若对常务理事会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反映。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