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企业:
2019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施要求及自我评价的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调整,请有关认证企业认真执行公告的要求,我机构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业务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机构对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08大类的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监视器(0809)、16大类的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1603)、集团电话(1605)不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机构将注销已出具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可自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自2020年1月1日起,我机构对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部分产品(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将不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持有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的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通过我机构网站注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1月1日起,我机构将注销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机构不再将标准YD/T 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联系方式:010-59570295、010-59570268
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