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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的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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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的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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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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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的规定

一、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须向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TIRT)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接受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TIRT委派审核组,审核组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认证决定后,换发认证证书,并将旧证书收回。

二、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如产品/服务、场所)持续地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但未对其余部分造成严重影响,将缩小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

若获证组织不愿维持其认证范围某些部分(如产品/服务、场所)的认证资格,应申请缩小认证范围。

经认证决定,换发认证证书。缩小的认证范围应停止宣传。

三、暂停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暂停认证证书:

a)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b)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例如:

未缴纳认证费用而导致超期未监督审核;

获证组织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获证组织无法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审核导致超期未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经验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无效等。

c)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事件或违法的情况。

d)     持有的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e)     组织发生严重影响其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变更而未报告机构的;

f)     组织的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g)     主动申请暂停的。

h)     其他应当暂停证书的情况。

暂停期最多为6个月,在证书暂停期间,组织不得使用证书及标志,不得对其认证资格作出误导的声明。

四、恢复认证证书

在暂停期内,当组织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后,经验证符合要求后,恢复注册资格。根据暂停原因,对纠正/纠正措施的验证可能是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文件审核的方式,也可能进行现场走访的方式进行。

五、撤销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核实,撤销认证证书:

a) 因法律地位失效,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被注销/撤销的;

b) 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c)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d) 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e) 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事故、环境、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能源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f)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g)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h)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i)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j)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组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并将证书交回。

六、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正式提出的注销,将撤销其认证证书,组织应将证书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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