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作者:
2018-04-24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条件
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满六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OHSMS)未被列入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QMS)、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QMS);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1]、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已关闭(EMS);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注:TIRT不予受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及相关企业的认证业务。
- 认证申请
1.认证委托方应向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TIRT)提交一份正式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
2.TIRT向认证委托方提供有效公开文件。
3.TIRT对申请材料评审后做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认证委托方(请关注申请时提交的电子邮箱)。
4.通过评审的,双方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认证费须由认证委托方向我机构直接支付。
三、现场审核前的准备
TIRT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委派具有专业能力的审核组。
审核组长负责进行管理体系文件审核,对文审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审核方。
审核组长编制审核计划并进行审核准备及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计划应提前通知受审核方进行确认,如对审核计划内容及审核组成员有异议,可以向TIRT提出并协商解决。
当有见证或相关主管部门等要求需安排观察员参与审核时,TIRT应提前将相应信息告知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应予以配合,接纳观察员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现场审核
审核组依据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在合同确定的产品/服务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主要程序:
-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体系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组成员和陪同人员参加首次会议。首次会议主要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说明审核目的、依据文件和审核范围、审核方式、程序、确认审核计划、有关审核可能被终止的条件的信息和各项安排以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受审核方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管层成员参会。
OHSMS首末次会还要求以下人员参加:
- 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 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 负责OHS的员工代表。
一阶段尽量参加,二阶段必须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时,应说明缺席的理由。
- 现场审核
初次审核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Q(QJ)/E/S/IS/IT/En单独审核或与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时,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阶段审核期间,审核组就管理体系的一体化程度进行确认。必要时将基于申请阶段所获取的信息而确定的审核时间进行评审和调整。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受审核方应进行整改,当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二阶段现场审核。如果一阶段审核证据表明不能按照预先策划的二阶段审核时间进行时,受审核方应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确定二阶段审核时间。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终止认证活动。
现场审核收集客观证据以评定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及有效性,
最高管理者应按审核计划的安排接受面对面访谈,并配合审核组形成现场照片或音像证明。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方针、管理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OHSMS接受面谈的人员还包括:①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2];②负责OHS的员工代表[3];③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4],如医生、护士、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④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风险相关活动的管理者和员工(长期的和临时的);⑤适用时包括:在受审核方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和员工。
审核发现不符合的,开出《不符合报告》。在现场审核中审核组可以提出改进的方向,不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审核组在末次会议前讨论审核发现,向受审核方领导通报审核情况,确认不符合项,听取意见后确定审核结论。
-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一般同首次会议,也可包括审核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召开末次会议,主要说明审核情况,宣读审核报告和审核结论,介绍现场审核结论是审核推荐性的结论,并明确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限要求和验证方式。
参加人员要求同首次会议。
五、不符合及其纠正
在现场审核结束前,受审核方应对审核组开出的不符合进行确认。受审核方应按不符合类型所规定的时限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将不符合报告及其整改材料提交审核组长。审核组对其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
不符合整改期限:
- 一般不符合:视具体情况,通常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遇特殊情况(如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增加设施、改造等)的,最晚在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
- 严重不符合: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受审核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采取措施的,或不符合采取的措施无效的,TIRT将无法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六、审核报告
每次审核后,TIRT向认证委托方提供书面的审核报告。
七、认证决定
受审核方不符合项经审核组验证合格关闭后,TIRT对审核组提交的资料复核并做技术审定,做出认证决定。
八、认证批准
认证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缴齐认证费用后,方可批准认证注册,签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见公开文件《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定》。
九、监督审核
规定一个认证周期的审核频次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两次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监督前应按准确填写我机构《监督审核信息调查表》中信息,便于监督审核的有效策划和开展。经监督审核,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能够满足认证要求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两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两次监督审核应覆盖所有认证范围。
注:认证证书因不能按期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状态恢复,第二次监督审核应该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开展,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暂停。
认证证书的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等规定见公开文件《认证证书的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规定》
- 特殊审核
1.扩大和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因结构调整、生产/服务变化或服务场所变动,应向TIRT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TIRT对其进行审核或确认。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可与监督审核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发生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到获证组织或不通知就对其进行审核:
a)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状态、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更;
b)获证组织的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场所发生变更;
c)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
d)重大产品或服务质量/环境污染/安全健康/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事故;
e)调查对获证组织的投诉;
f)依据国家监管要求或TIRT做出抽查等。
十一、证书变更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提出变更(名称、地址、范围、规模、标准换版等)申请,填写《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经TIRT评审,必要时结合现场审核,在评定通过后办理变更,换发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应交回原证书换取新证书。
十二、再认证
获证组织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向TIRT提出再认证申请,TIRT按程序实施再认证审核,经认证决定准予再认证注册的,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十三、对获证组织的日常监督
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委托方和(或)获证组织应及时向TIRT通报:
1.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
a、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
b、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
c、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
d、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
e、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体系覆盖人数及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2.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3.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受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罚;
4.被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6.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与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等。
7.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8.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9.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如:体系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变化、ITSMS服务目录等。
因认证委托方未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或TIRT的损失,由认证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获证组织信息查询
已获TIRT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在TIRT网站(http://www.tirt.org.cn)上查询其证书信息。TIRT会按要求将信息报送至“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获证组织资料留存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十六、终止审核的情况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TIRT报告后终止审核:
1.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时;
2.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3.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4.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即实际情况(如受审核方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认证申请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对审核方案有重大影响,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5.一年内受审核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受审核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
6.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的风险(例如安全风险)时。
7.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十七、其他
TIRT按照国家认监委各有关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审核工作,请认证委托方及时了解相关认证规则的要求,遵照要求配合认证审核。有关文件访问链接如下:
1.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3.《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国认监发〔2025〕9号)
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 5 项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5.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环境管理体系等5项认证规则释义的通知
附录:
一、注释
1.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是指认证委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认证委托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3.负责 OH&S 的员工代表
是指由员工选举或由工会指定,代表员工参与 OH&S 事务的人员。
4.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是指认证委托人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认证委托人自有医疗机构(如职工医院、诊所、卫生室等)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护人员等。
二、审核重点事项
- [EMS]组织活动、生产和服务符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如:适用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认证委托人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应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开发区、景区,应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其所管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 [OHSMS]生产/服务中使用和贮存的危险材料
危险材料是指因自身特性(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环境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物质。危险材料依据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进行判断。
- [OHSMS]组织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作业环境满足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
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 OH&S 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应提供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如: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应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行业,应提供检测日期距离审核日期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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